禁止学术不端行为公告

    禁止学术不端行为公告
  • 内容提要:
    1、《中国机械工程》关于作者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与处置办法
    2、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全文)




    《中国机械工程》关于作者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与处置办法

            为有效防范学术期刊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术创新和学风建设,本刊根据《学术出版规范期刊学术不端行为界定(CY/T 174—2019)》标准,特制定本办法。我们在此提醒每位科研工作者:应对学术论文保持高度的责任心,珍惜学术荣誉,自觉抵制学术不端行为,将科研诚信贯穿于学术生涯始终。
    术语和定义
    剽窃:采用不当手段,窃取他人的观点、数据、图像、研究方法、文字表述等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行为。
    伪造:编造或虚构数据、事实的行为。
    篡改:故意修改数据和事实使其失去真实性的行为。
    不当署名:与对论文实际贡献不符的署名或作者排序行为。
    一稿多投:将同一篇论文或只有微小差别的多篇论文投给两个及以上期刊,或者在约定期限内再转投其他期刊的行为。
    重复发表:在未作说明的情况下重复发表本人(或本人为署名作者之一)已经发表文献中内容的行为。
    2  学术不端行为界定
    2.1   剽窃
    (1)观点剽窃。不加引注或说明地使用他人的观点,并以本人的名义发表,应界定为观点剽窃。观点剽窃的表现形式包括:
    1) 不加引注地直接使用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论点、观点、结论等。
    2) 不改变其本意地转述他人的论点、观点、结论等后不加引注地使用。
    3) 对他人的论点、观点、结论等删减部分内容后不加引注地使用。
    4) 对他人的论点、观点、结论等进行拆分或重组后不加引注地使用。
    5) 对他人的论点、观点、结论等增加一些内容后不加引注地使用。
    (2)数据剽窃。不加引注或说明地使用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数据,并以本人的名义发表,应界定为数据剽窃。数据剽窃的表现形式包括:
    1) 不加引注地直接使用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数据。
    2) 对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数据进行些微修改后不加引注地使用。
    3) 对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数据进行一些添加后不加引注地使用。
    4) 对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数据进行部分删减后不加引注地使用。
    5) 改变他人已发表文献中数据原有的排列顺序后不加引注地使用。
    6) 改变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数据的呈现方式后不加引注地使用,如将图表转换成文字表述,或者将文字表述转换成图表。
    (3)图片和音视频剽窃。不加引注或说明地使用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图片和音视频,并以本人的名义发表,应界定为图片和音视频剽窃。图片和音视频剽窃的表现形式包括:
    1) 不加引注或说明地直接使用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图像和音视频等资料。
    2) 对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图片和音视频进行少许修改后不加引注或说明地使用。
    3) 对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图片和音视频添加一些内容后不加引注或说明地使用。
    4) 对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图片和音视频删减部分内容后不加引注或说明地使用。
    5) 对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图片和音视频增加部分内容后不加引注或说明地使用。
    6) 对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图片和音视频弱化部分内容后不加引注或说明地使用。
    (4)研究(实验)方法剽窃。不加引注或说明地使用他人具有独创性的研究(实验)方法,并以本人的名义发表,应界定为研究(实验)方法剽窃。研究(实验)方法剽窃的表现形式包括:
    1) 不加引注或说明地直接使用他人已发表文献中具有独创性的研究(实验)方法。
    2) 修改他人已发表文献中具有独创性的研究(实验)方法的一些非核心元素后不加引注或说明地使用。
    (5)文字表述剽窃。不加引注地使用他人已发表文献中具有完整语义的文字表述,并以本人的名义发表,应界定为文字表述剽窃。文字表述剽窃的表现形式包括:
    1) 不加引注地直接使用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文字表述。
    2) 成段使用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文字表述,虽然进行了引注,但对所使用文字不加引号,或者不改变字体,或者不使用特定的排列方式显示。
    3) 多处使用某一已发表文献中的文字表述,却只在其中一处或几处进行引注。
    4) 连续使用来源于多个文献的文字表述,却只标注其中一个或几个文献来源。
    5) 不加引注、不改变其本意地转述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文字表述,包括概括、删减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文字,或者改变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文字表述的句式,或者用类似词语对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文字表述进行同义替换。
    6) 对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文字表述增加一些词句后不加引注地使用。
    7) 对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文字表述删减一些词句后不加引注地使用。
    (6)整体剽窃。论文的主体或论文某一部分的主体过度引用或大量引用他人已发表文献的内容,应界定为整体剽窃。整体剽窃的表现形式包括:
    1) 直接使用他人已发表文献的全部或大部分内容。
    2) 在他人已发表文献的基础上增加部分内容后以本人的名义发表,如补充一些数据,或者补充一些新的分析等。
    3) 对他人已发表文献的全部或大部分内容进行缩减后以本人的名义发表。
    4) 替换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研究对象后以本人的名义发表。
    5) 改变他人已发表文献的结构、段落顺序后以本人的名义发表。
    6) 将多篇他人已发表文献拼接成一篇论文后发表。
    (7)他人未发表成果剽窃。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未发表的观点,具有独创性的研究(实验)方法,数据、图片等,或获得许可但不加以说明,应界定为他人未发表成果剽窃。他人未发表成果剽窃的表现形式包括:
    1) 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已经公开但未正式发表的观点,具有独创性的研究(实验)方法,数据、图片等。
    2) 获得许可使用他人已经公开但未正式发表的观点,具有独创性的研究(实验)方法,数据、图片等,却不加引注,或者不以致谢等方式说明。
    2.2   伪造
    伪造的表现形式包括:
    (1)编造不以实际调查或实验取得的数据、图片等。
    (2)伪造无法通过重复实验而再次取得的样品等。
    (3)编造不符合实际或无法重复验证的研究方法、结论等。
    (4)编造能为论文提供支撑的资料、注释、参考文献。
    (5)编造论文中相关研究的资助来源。
    2.3   篡改
    篡改的表现形式包括:
    (1)使用经过擅自修改、挑选、删减、增加的原始调查记录、实验数据等,使原始调查记录、实验数据等的本意发生改变。
    (2)拼接不同图片从而构造不真实的图片。
    (3)从图片整体中去除一部分或添加一些虚构的部分,使对图片的解释发生改变。
    (4)增强、模糊、移动图片的特定部分,使对图片的解释发生改变。
    (5)改变所引用文献的本意,使其对己有利。
    2.4 不当署名
    不当署名的表现形式包括:
    (1)将对论文所涉及的研究有实质性贡献的人排除在作者名单外。
    (2)未对论文所涉及的研究有实质性贡献的人在论文中署名。
    (3)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将其列入作者名单。
    (4)作者排序与其对论文的实际贡献不符。
    (5)提供虚假的作者职称、单位、学历、研究经历等信息。
    2.5 一稿多投
    一稿多投的表现形式包括:
    (1)将同一篇论文同时投给多个期刊。
    (2)在首次投稿的约定回复期内,将论文再次投给其他期刊。
    (3)将只有较小差别的多篇论文,同时投给多个期刊。
    (4)在收到首次投稿期刊回复之前或在约定期内,对论文进行稍微修改后,投给其他期刊。
    (5)在不作任何说明的情况下,将本人(或本人作为作者之一)已经发表论文,原封不动或做些微修改后再次投稿。
    2.6 重复发表
    重复发表的表现形式包括:
    (1)不加引注或说明,在论文中使用本人(或本人作为作者之一)已发表文献中的内容。
    (2)在不作任何说明的情况下,摘取多篇本人(或本人作为作者之一)已发表文献中的部分内容,拼接成一篇新论文后再次发表。
    (3)被允许的二次发表不说明首次发表出处。
    (4)不加引注或说明地在多篇论文中重复使用一次调查、一个实验的数据等。
    (5)将实质上基于同一实验或研究的论文,每次补充少量数据或资料后,多次发表方法、结论等相似或雷同的论文。
    (6)合作者就同一调查、实验、结果等,发表数据、方法、结论等明显相似或雷同的论文。
    2.7 违背研究伦理
    论文涉及的研究未按规定获得伦理审批,或者超出伦理审批许可范围,或者违背研究伦理规范,应界定为违背研究伦理。违背研究伦理的表现形式包括:
    (1)论文所涉及的研究未按规定获得相应的伦理审批,或不能提供相应的审批证明。
    (2)论文所涉及的研究超出伦理审批许可的范围。
    (3)论文所涉及的研究中存在不当伤害研究参与者,虐待有生命的实验对象,违背知情同意原则等违背研究伦理的问题。
    (4)论文泄露了被试者或被调查者的隐私。
    (5)论文未按规定对所涉及研究中的利益冲突予以说明。
    2.8 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其他学术不端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1)将本质上基于同一主题、数据、资料的研究成果,本可以一次发表的拆分成若干单元,作为多篇论文发表。
    (2)在参考文献中加入实际未参考过的文献。
    (3)将转引自其他文献的引文标注为直引,包括将引自译著的引文标注为引自原著。
    (4)不按约定向他人或社会泄漏论文关键信息,侵犯投稿期刊的首发权。
    (5)未经许可,使用需要获得许可的版权文献。
    (6)向编辑推荐与本人有利益关系的审稿专家。
    (7)委托第三方机构或者与论文内容无关的他人代写、代投、代修。
    (8)违反保密规定发表论文。
    3  学术不端行为处置
    (1)对出现上述学术不端行为的论文,本刊会根据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编辑部相应流程(责任编辑(根据举报信息或主动发现)查明后正式提出—定稿会讨论—主编裁定),给出认定结论和处置措施。
    (2)具体处置措施见下表。
    级别
    严重程度
    处置措施
    较轻微
    口头警告;列入本刊黑名单,取消第一作者和通信作者投稿资格1年。
    一般严重
    列入本刊黑名单,取消第一作者和通信作者投稿资格2年;已刊出论文,从所有数据库撤销论文,本刊发撤稿声明;已录用未刊出论文,作退稿处理。
    严重
    列入本刊黑名单,取消第一作者和通信作者投稿资格3年;已刊出论文,从所有数据库撤销论文,本刊发撤稿声明;已录用未刊出论文,作退稿处理。
    非常严重
    通知作者所在单位或相应基金支持机构;列入本刊黑名单,取消第一作者和通信作者投稿资格5年;已刊出论文,从所有数据库撤销论文,本刊发撤稿声明;已录用未刊出论文,作退稿处理。
    4  附则
    (1)发布在本刊官方网站或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平台上的原创文章出现学术不端行为时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界定和处置。
    (2)本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国机械工程杂志社
    2020-06-30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40号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已于2016年4月5日经教育部2016年第14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2016年6月16日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高等学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高等学校及其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教育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负责制定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宏观政策,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对所主管高等学校重大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机制,建立高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报与相关信息公开制度。
    第五条 高等学校是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主体。高等学校应当建设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建立由主要负责人领导的学风建设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依据本办法完善本校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规则与程序。
    高等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 教育与预防
    第六条 高等学校应当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七条 高等学校应当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
    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
    第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
    第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在合理期限内保存研究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高等学校应当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结合学科特点,对非涉密的科研项目申报材料、学术成果的基本信息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十条 高等学校应当遵循学术研究规律,建立科学的学术水平考核评价标准、办法,引导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潜心研究,形成具有创新性、独创性的研究成果。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记录,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

    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当明确具体部门,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本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及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有条件的,可以设立专门岗位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学术诚信和不端行为举报相关事宜的咨询、受理、调查等工作。
    第十三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高等学校应当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应当依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受理机构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应当交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开展调查。
    学术委员会可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
    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进入正式调查。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通知被举报人。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当组成调查组,负责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但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也可以采用简易调查程序,具体办法由学术委员会确定。
    调查组应当不少于3人,必要时应当包括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
    第十九条 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二十一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第二十二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
    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三条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二十四条 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
    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第二十五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四章 认定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当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的,应当听取调查组的汇报。
    学术委员会可以召开全体会议或者授权专门委员会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并依职权作出处理或建议学校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七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五章 处理
    第二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辞退或解聘;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校应当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一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高等学校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本单位人员的,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二条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六章 复核
    第三十三条 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高等学校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
    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四条 高等学校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应当交由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学校或者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
    第三十六条 高等学校应当按年度发布学风建设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七条 高等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推诿塞责、隐瞒包庇、查处不力的,主管部门可以直接组织或者委托相关机构查处。
    第三十八条 高等学校对本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未能及时查处并做出公正结论,造成恶劣影响的,主管部门应当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并进行通报。
    高等学校为获得相关利益,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主管部门调查确认后,应当撤销高等学校由此获得的相关权利、项目以及其他利益,并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和学科特点,制定本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规则及处理办法,明确各类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标准。有关规则应当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条 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对直接受理的学术不端案件,可自行组织调查组或者指定、委托高等学校、有关机构组织调查、认定。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处理,根据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教育系统所属科研机构及其他单位有关人员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与处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此前发布的有关规章、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 发布日期: 2021-03-11  浏览: 6459